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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物工作五个办法实施新闻发布实录
发布日期:2013-12-20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发布时间:12月20日上午10:00 
    发布地点: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主题:常州市文物工作五个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预告 
    发布人员:周晓东    常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唐星良    常州市文广新局文物处处长  
    主 持 人:王志新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王志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常州市文物工作五个办法实施有关情况。下面我们有请常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周晓东同志为我们作新闻发布。

    【周晓东】: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常州市文物工作五个办法,即《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常州市博物馆公益事业捐赠办法》、《常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20日、25日分别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与新闻界朋友们的沟通与交流,向大家介绍五个《办法》的修订、制定情况以及主要内容。首先,我代表常州市文广新局,向媒体的各位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多年以来关心支持常州文物工作的新闻媒体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五个办法修订、制定的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一、五个《办法》修订、制定的主要过程

    《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主要是在2000年出台的《常州市市区文物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之上修订完成的,《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常州市博物馆公益事业捐赠办法》、《常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管理办法》四个办法则是为适应我市当前文物工作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五个法规性文件均由我局牵头,经两年多的全面调研、充分论证后最终形成,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等文件,借鉴了南京、苏州、无锡等相关兄弟城市做法,同时充分结合常州文物工作的实际情况。其中《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是由市法制办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的工作程序,分别征求了市财政、建设、公安、规划、工商、旅游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已经通过常务会讨论并由市政府正式颁布。《常州市博物馆公益事业捐赠办法》、《常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管理办法》草案也广泛征求了法制、财政、税务、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意见,通过多次修改完善后即将由市文广新局颁布实施。

    二、五个《办法》修订、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常州经济、社会和文化统筹发展的需要。常州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经历了吴文化、齐梁文化、两宋文化、明清文化等多个重要时期,留下了大量的、宝贵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目前常州地区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67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保单位10处,省级文保单位45处,市县级文保单位268处。文物收藏机构数量也不断增多,目前共有博物馆20家,其中国有性质的博物馆共9家,收藏文物近3.5万件(套),其中等级文物4145件(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不断显现。为了进一步实现常州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文物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撑和保障,因此需要顺应新形势、新情况对旧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新办法填补文物专项工作方面的法规空白。

    二是提升我市文物工作的迫切需求。面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文物资源与文物管理机构的迅速扩容,我市文物工作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不断加大,现有的制度、规定已不能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通过出台相关法规文件,克服我市文保基础薄弱、保护管理经费不足、处理文物事件缺少制度依据等现实问题。同时,作为制定地方文物法规主要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分别在2003年、2007年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许多条款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因此我市出台的相关文件也需要随之修改完善。

    三是体现文物工作根本目的的重要举措。坚持“服务社会、惠及民生”是文物工作的根本目的,一方面现代社会对文化事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公众对文化事业的参与热情也空前高涨,另一方面文物工作的持续发展也有赖于社会与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来保障公众在文物遗产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来。

    四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刚性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按照验收标准和要求,必须出台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文件,通过构建完整的文物保护管理法规体系,确保常州文物工作的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另外,“古运河保护”不仅是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重点工程之一,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也是国家文化发展的重大战略,我市作为大运河遗产所在城市之一,制定和颁布大运河专项保护法规文件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保护运河遗产资源的必然要求。

    三、五个《办法》的核心要点

    1、拓展了文物保护的范围

    在文物保护范围上,由原来的钟楼、天宁、新北、戚区扩大至武进区;在文物保护类别上,除原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外,增加了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空间上,从地面文物扩展到地下(水下)文物。在大运河专项遗产保护上,明确了需要保护的遗产区范围和缓冲区范围(遗产区范围:中国大运河常州段西至武进与丹阳交界的荷园里,东至武进和无锡交界的直湖港,大运河水崖两侧各外扩5米;缓冲区范围:中国大运河常州段遗产区范围整体外扩30米)。

    2、界定了文物考古的区域范围

    国家对重大建设工程提出了必须实施考古的明确要求,周边城市在出台的《地下文物保护办法》中均明确了文物考古的区域范围,如苏州规定3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考古,南京、扬州将整个城区划分为若干个文物埋藏区,所有大小工程必须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的前置审批。我们从常州实际出发,与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进行了反复比较论证,最终确定将沿关河、大运河、锁桥河、西市河围成的5.51平方公里区域认定为历史城区范围。规定在这一历史城区范围内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需按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和勘探;历史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50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执行相关考古程序,符合《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要求。

    3、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

    《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规定:市、辖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涉及文物保护重大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发改、公安、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规划、房管、园林、旅游、民宗、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各自职能,基层乡镇(街道)要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规定:市、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4、突出了文物工作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

    一是有关捐赠认养办法均面向社会公众。《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资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常州市博物馆公益事业捐赠办法》规定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常州市各国有博物馆捐赠,《常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管理办法》明确了所有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文物的认养活动,实际都是通过法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事业。二是办法均突出了公益性的特征。无论是通过捐赠获得的某种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或者是通过认养不可移动文物取得的合理收益,均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公益性目的和坚持社会效益的准则。这里要说明的是文物认养办法中限定了对认养文物的利用方式,目的就是通过法规保障实现文物的合理利用,有效保护,使文物资源永续传承,服务社会及公众。

    5、规定了文物工作参与形式、褒奖政策以及相关罚则

    博物馆接受的捐赠除文物之外,还包括资金、实物、设施以及其他形式的捐赠。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养方式有资金投入、物质捐助、义工管理等多种形式。同时几个办法中都分别规定了对文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另外还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刑法》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破坏文物犯罪专条作出规定,明确了应受行政处罚的相关行为,以及违反办法条款后应该采取的处置措施。

    四、关于施行时间和废止相关文件情况

    修订后的《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0年4月11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文物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常政发[2000]55号)同时废止。新制定的《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分别自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5日起施行。《常州市博物馆公益事业捐赠办法》、《常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常州文物工作的关注!希望大家以后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常州文物事业的发展,共同做好我们常州市的文物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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