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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30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为增强用人单位预防工伤的意识,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常州市从2012年就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今年,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为用人单位减负,按照“以支定收、企业减负、降低风险、常武一体”的原则,常州市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完善。2017年6月29日,在市行政中心惠风厅举行了《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根据发布会安排,市人社局副局长江天就此次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向媒体作了简单的解读。

1.科学设定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此次修订完善,我们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以两年为周期,一是能更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二是能更大限度地将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统计在同一个周期内,以避免因同一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两次不利影响。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浮动档次。此次修订完善,在费率浮动档次方面同国家和省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3.尽量扩大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上浮还是下浮,主要是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来确定的。此次修订完善,我们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纳入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包括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4.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此次修订完善,我们仍旧沿用了原办法较为宽松的费率下浮条件,同时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50%,费率才上浮一档,超过200%才上浮两档,更能体现社会保险制度风险互济的特点。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预计每年约为常武地区的用人单位减负4500万元。

5.合理设定费率不得下浮的条件。此次修订完善,我们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作了“一增一减”。考虑到“因工死亡人数”和“支缴率”在统计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合性,本着“一事不再罚”原则,我们取消了“因工死亡1人以上的”情形。另外增加了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藉此促进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6.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此次修订完善,我们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由于2016年7月1日已经按照原办法对用人单位的费率进行了浮动,为确保平稳过渡,我们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设定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2017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其中,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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