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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自201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规〔2012〕587号)实施以来,为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我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各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加强交通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引导、改善交通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促进了交通组织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2020年3月,《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对我市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切实发挥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对城市空间布局、各项建设活动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引导与支撑作用,亟需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办法》共二十条,全面规范了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明确我市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分析、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三个阶段。

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建设项目的规模、指标达到启动阈值的,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是否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在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中直接进行明确。同时,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交通、水利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修缮、整治类项目应当在相应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二)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报审流程

《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分别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分析,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分析应当作为交通分析篇章纳入规划编制成果。涉及大型医院、教育园区、物流园区、交通枢纽等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设施,应当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审流程进行了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分析应当纳入规划编制成果一并组织评审。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与方案一并上报审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三)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专业资质要求及信用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有交通规划专业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设有交通规划相关专业的院校,具备交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力量,方可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不再强调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及乙级或甲级资质要求。第十七条明确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和行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明确了应当制定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内容和技术标准

《办法》明确具体技术标准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定期发布适用本市的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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