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3年1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经清理,拟废止《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4年7月18日至8月18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13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废止政府规章意见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2995;请在首页注明“废止政府规章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969235605@qq.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废止政府规章意见建议”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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