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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11-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全面推进全市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中共常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订了《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2013年10月24日, 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市委第十三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就有关内容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谁?

    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
    二、问:目前,哪些事项将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答: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部分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包括:
    1.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
    2.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社区矫正和宣传培训等。
    3.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等。
    4.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包括: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价、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三、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可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制、直接资助制和项目申请制。
    1.政府采购制。对符合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均应实施政府采购,具体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直接资助制。政府对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补贴标准及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资助,形式包括定额补助、凭单结算等。
    3.项目申请制。购买主体设计特定目标的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由承接方根据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或者由社会组织根据需求,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过评审后,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四、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如何制定?
    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编办、发改委、物价、主管部门等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每年年初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问: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何?
    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推行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行。
    1.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提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和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服务购买行业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2.购买人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提出具体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方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方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3.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会同采购人制定采购文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开展履约验收,做好供应商诚信管理。
    4.编办、发改委、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配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做好购买服务的目录制定、价格确定等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5.社会组织或供应商等要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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