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从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首次申请补贴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稳定就业口径以单位参保就业为依据)。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采取“自主申报、先缴后补、按月核验、按季发放”的模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填写《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线下进行申请。其中:(1)就业困难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申请;(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居住证)、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申请。“4050”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等还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街道(镇),街道(镇)人社服务窗口负责初审,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按月核验。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进行核验、核算补贴金额,汇总生成补贴发放花名册,并将人员名单、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通过市或当地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资金发放。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并按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补贴规则
(一)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不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对正在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期间出现被单位录用、入学、参军等情况,以及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补贴自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凡申请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申请时间之后,存在断缴情况的,在补缴后可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以单险种缴纳养老或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月数均计入享受年限。
(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不合并计算。
五、相关事项
(一)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当月有雇工的,一经查实,应停止发放社保补贴。
(二)对2017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按原政策申请享受。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常人社发〔2017〕222号)中涉及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