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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19   字号:〖

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实“二十条”,执行“新十条”,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助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助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保政策落实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正确认识把握当前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任务,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医疗保障需求,及时完成定点医疗机构资金拨付、就医保障协调等工作。

一是按规定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常态化做好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按时上解疫苗专项采购资金,及时拨付接种和检测费用。

二是继续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要求,对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门诊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生评估后,单次处方量可放宽至3个月。

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满足“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卡认证、诊疗服务和网上费用结算等功能需求。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及时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及监督监管等工作。

四是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在市内门诊就医医保待遇不受首诊转诊制限制。同时做好新冠肺炎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对因故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及时帮助补办手续。

五是因定点专收专治防疫要求,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病种、双通道管理药品以及特定病药品审批时选择的定点医院医疗机构与收治医疗机构不一致的,收治医疗机构可直接动态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参保患者就医待遇不受影响。

六是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于价格和供应情况异常的,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二、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改进医保经办工作方式,充分发挥“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成效,畅通各类医保服务渠道,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

一是充分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江苏医保云”、“常州医保”公众号、12393医保服务热线、网上自助服务大厅、自助办理一体机等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覆盖。开展“不见面”办理宣传推广,同时采取下沉办、邮寄办、传真办、预约办等方式,确保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是持续优化现场服务,进一步简化流程,尽量减少办事群众窗口滞留时间。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持续开展帮办代办、容缺受理等人性化服务。

三是加强应急管理,确保突发问题及时有效应对。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含联合办公的社商合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加强长护险服务管理

针对长护险服务面广、服务链条长、服务流动性大等特点,聚焦长护险服务中的疫情防控要求,确保评估、护理等服务安全有序。

一是压实长护险定点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各类定点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意识,要求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疫情防控措施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评估、护理等服务人员管理,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健康管理,督促指导上门服务前监测体温,服务时佩戴口罩,护理操作前做好手部清洁;加强与服务对象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三是动态调整护理服务供给,根据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困难、高龄、独居等失能人员的必需生活照护,更好保障参保失能人员权益。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医保付费集体协商确认表

集体协商医保部门(盖章):

集体协商日期:

集体协商主题:

对协商具体内容的意见建议:





点医药机构代表(签字):












附件2



常州市医保付费协商谈判确认表



协商谈判医保部门(盖章):

协商谈判日期:

定点医药机构代表到会人数:

意见投票:

一、医保部门拟吸纳意见

同意人数

占比

是否转入协商谈判

1........







2........







3........







二、医保部门不予吸纳意见

同意人数

占比

是否转入协商谈判

1........







2........







3........







协商谈判结果:







存在争议问题:







定点医药机构代表(签字):








附件3



常州市医保付费协商谈判保留争议处理意见表



协商谈判争议内容:

基本情况:

最终处理意见:

医保部门代表(签字):





财政部门代表(签字):





卫健部门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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