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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7-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近日,市财政局印发了《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4〕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问:本办法所称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单位在境内举办本系统内、使用财政资金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具体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不含社会化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问:哪些培训计划需要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答:涉及下年度赴外地或调训管理权限以外的干部培训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问:赴外地培训其城市间交通费是否在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
    答:赴外地培训,或培训期间赴外地考察、调研的,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外,市外往返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城市间交通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据实列支。
    问:涉及乡镇、街道人员的培训一般如何安排?
    答: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市级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辖市、区级以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涉及街道、乡镇人员的培训一般由辖市、区级机关负责。
   问: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数量如何规定?
    答: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问:培训费用如何报销?
    答: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问:培训举办单位如何承担培训费用?
    答: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没有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组织培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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