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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发布日期:2019-05-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扬州海事局、泰州海事局、常州海事局、江阴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常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宜兴海事处;各分支局所属海事处、办事处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多次过驳作业);各分支局所属海事处、办事处政务窗口(单次过驳作业)
申请人: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具备从事过驳作业的能力;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适用时);
5.与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适用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适装证书、适航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卸、装载船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办结期限: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24小时内;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签发过驳作业许可证;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签发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或者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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