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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常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常政办发〔2016〕154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常州市财政局会同常州市旅游局于2017年12月26日印发了《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7]8号)。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1、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更有效地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作用,常州市从2009年起设立了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二、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文件的起草参考了江苏省财政厅旅游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和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同时依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级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2]3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自承担的相应职责:即财政部门侧重于资金管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旅游主管部门侧重于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乡村旅游项目的主体可以是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主体在申报年度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上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游客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三)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及标准。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我市重点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奖励等方面。

(四)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市旅游局、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根据《常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办法》的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聘请第三方或专家进行评审。

3、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与市旅游局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下达并拨付项目资金。

(五)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

1、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全流程绩效跟踪,分别明确财政和旅游部门职责。

2、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分别明确财政和旅游部门职责。

3、对专项资金用途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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