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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8-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目的和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公积金中心出台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两年,我市房价有所上升,职工贷款额度也随之增加,还贷压力增大。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近两年来增幅较大,2010年度、2011年度基数调整后,全市人均月缴额分别达到618元、718元,同比增幅分别为10.8%、16.2%,今年基数调整后,预计全市人均月应缴额将达870元,同比增幅在20%左右。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越来越多,不少职工在办理了逐月提取还贷后,其账户中还有较多沉淀资金。另外,还有职工反映目前的提取还贷的申请手续比较麻烦,所以,公积金中心通过调研,并借鉴了兄弟城市的做法,调整并完善了五项提取还贷政策,增加了职工可选择的方式,也减少了职工的麻烦。
  二、主要内容
  《规定》将原有的逐月提取还贷、提前部分还贷、一次性提取转账还贷、按年提取还商贷以及还清商贷后提取等五项还贷提取政策归并,放宽了申请条件,简化了申请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一)逐月提取转账还贷
  1.关于申请条件。
  (1)取消原来申请时“职工账户需有6倍的月还款额的余额”的限制条件,改为: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也就是说,申请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对职工账户中的余额多少不作要求。
  (2)在此基础上,取消了“职工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自动终止”的规定,即职工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只要申请一次,整个还贷期间都有效,通俗讲,就是“一次申请,持续有效”。就算职工账户中的资金不够扣还每月还贷额,其申请也不会终止,只是暂时转到银行卡扣款,等到职工账户中的金额又够扣还一个月的贷款额时,公积金系统又会自动回到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扣还贷款,无需再次申请。
  (3)取消“申请时贷款应没有逾期”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不管贷款有没有逾期,职工都可以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2.关于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为职工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本息额,包括逾期部分。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申请提取还贷时有贷款逾期的情况,则公积金系统会自动计算你申请时当月应还款额和逾期本息金额,如果职工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足够偿还应还款额和逾期部分,则公积金系统将自动扣划相应资金转账还贷。
  (2)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每月15日前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当月应还贷本息额。划转时如果同一笔贷款的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本息额,当月不进行逐月提取还贷,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贷款银行还款账户扣款。但已签订的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继续生效。
  3.关于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签订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后,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凭规定的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其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自动终止。职工也可主动提出终止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
  4.关于受理地点。
  在全市范围内,可以跨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贷款地不同的,可以由职工自由选择在缴存地或在贷款地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若要增加或减少申请人以及逐月提取还贷终止的,职工也可以自由选择就近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
  (二)提前部分转账还贷
  提前部分转账还贷,是指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原来的规定是职工可以自备现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关于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关于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二是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在1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即使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之和超过1万元,也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三是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3.关于提取额度。
  每个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用于提前部分转账还贷的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也就是说,每个申请人、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的金额应在1万元以上(含还贷本息)。
  4.关于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
  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是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1.关于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关于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小于剩余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到贷款经办银行当场还清。
  3.关于受理地点。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当同一笔贷款涉及不同分支机构提取的,可统一到贷款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不一定要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四)按年提取还商贷
  按年提取还商贷,是指在本市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满足相关条件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1.关于申请对象。
  《规定》扩大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范围,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购买住房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本息。
  2.关于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二是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三是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套继续还贷。
  3.关于提取额度。
  申请人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借款人申请提取的前一个月提前部分还款的,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法确切反映出上月应还款金额,可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合同金额和还款月数测算借款人的月应还款额。也可由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确定其月应还款额。具体可见《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类业务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0]34号)。
  4.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于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时借款人必须到场,当面授权“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借款人配偶和其他产权人申请的,需与借款人同时办理。
  (五)贷款还清后提取
  贷款还清后提取,是指职工已还清“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后,满足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规定》增加了“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后提取的情形。
  1.关于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已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申请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2.关于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申请人贷款还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3.关于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房屋所有权证(现房须提供)或购房合同(期房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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