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制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和本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的制度,对于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在实施这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制度时,居民的家庭经济状况则是重要参考因素。长期以来,实施有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制度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往往是依照各自领域的法规文件,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资源在本系统内各自进行,客观上造成了核对系统的重复建设和信息资源的部门分割。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本市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
二、《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制订过程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通过申请、审核、流转、比对、核实等一整套特定的流程和有关政策,实现对申请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常州市民政局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于2013年上半年启动《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制订工作,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代市政府草拟了《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三、《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市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保障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申请后,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可以按规定提交本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本市市区户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二)核对机构
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常州市社会捐助中心增挂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民政部门是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政策拟定、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的基础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审计、房管、统计、税务、工商、金融办、银监、公积金中心、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及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工作。
(三)核对的内容
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实物财产、金融财产等;家庭支出是指家庭及其成员用于日常生活、文化、娱乐、教育、旅游等方面的消费支出。
(四)核对对象的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申请救助家庭在提出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时,负有相应的义务。 一方面申请救助的家庭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主动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另一方面,对需要了解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税收等信息,应当书面授权并配合市民政等部门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调取等方式开展核对工作,开展核对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五)对核对工作的规范
为了保障信息安全,保护核对对象的个人隐私和秘密,《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加强信息平台管理和维护,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的开发和应用,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市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书,落实保密责任。
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相关共享信息只限于工作需要、内部使用。
四、关于核对工作的程序和分工的说明
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中的具体项目特点不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不同的核对项目,在委托机关、核对内容、核对流程、调查途径、难易程度、所需要运用的信息资源以及法定时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难以进行“一刀切”的规定。目前,本市市区户籍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核对的项目范围正在不断拓展。为提高核对制度的可操作性,也为实践中的制度完善留下空间,《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对核对机构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只作了相对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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