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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常州市财政局于2018年12月制定了《常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1、  本《办法》所指代理机构有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2、  代理机构由谁来负责记分?

答:财政部门按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进行记分管理。市财政局每季度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记分情况纳入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3、  记分分值如何规定?代理机构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依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为20分、10分、5分、3分四种。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上不封顶。各级财政部门除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外,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一并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被记分的代理机构要及时制定整改报告报送做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并积极整改落实到位。

4、   财政部门记分后如何送达代理机构?

答:政部门记分时,应当开具记分通知书并送达相关代理机构。辖市(区)财政部门开具记分通知书后应当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收到记分通知书后,填写回执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寄送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

5、  代理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代理机构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记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财政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撤销记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人原因。

6、  什么情况代理机构要暂停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答: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记分累计满30分,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暂停接受新的政府采购业务,已经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可以继续开展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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