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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颁发了《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2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形式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规范性文件的涵义是什么?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含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2、本市哪些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1)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

  (2)市、辖市(区)政府部门;

  (3)市、辖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市、辖市(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哪些权限要求?

  行政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

  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有哪些?

  (1)计划和立项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或者进行立项审查,没有编制计划或虽编制计划但不在计划内,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进行立项审查。

  (2)组织起草和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业务机构组织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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