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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客户酒后撞残 单位担责

发布日期:2019-07-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18年9月17日晚19点50分许,刚刚结束一场酒局的李某在步行回家途中,撞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尾灯上,不料这一撞便撞成了二级伤残。李某将其受聘的单位钢管公司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参照工伤标准赔偿其损失共计160万元。

李某认为,事发当晚他是受钢管公司指派在酒店宴请客户,在宴毕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因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受到人身伤害,应当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并提交了一份钢管公司在2018年10月19日出具的说明,钢管公司认可该份说明的真实性。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未达到醉酒状态,但饮酒后人的意识状态较未饮酒时仍会有所差异,钢管公司负有采取一定措施以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即使李某拒绝,仍应送其安全回家或待其家人到场陪同离开更为适宜。依法判决钢管公司对李某所受人身损害承担10%(共计115767.42元)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及职业病伤害,李某均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及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而李某提出的以工伤标准赔付的主张于法无据,理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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