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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优化药品市场结构,治理药品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医改办推行“两票制”的工作部署和省医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常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框架

实施方案包括五个部分:“两票制”的界定、实施范围和步骤、具体措施、监督管理和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包含以下五个情形和两个例外:

情形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

情形二: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两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情形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

情形四: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

情形五:纳入我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我省某地区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例外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例外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范围: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步骤: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于2017年12月25日起全面执行“两票制”。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

(三)具体措施

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应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并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及时进行更换。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还应当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要互相印证。

(四)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的范围。国税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经信部门要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反“两票制”规定的企业纳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商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构建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谈判、签订和履行等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对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同省物价局查处价格串通和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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