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常州市政府2022年度立法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市城管局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收集相关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经过局内部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此外,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准确把握立法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借鉴部分省市的经验和做法。期间,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走访、座谈讨论等形式,征求了市内相关单位和各辖市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网站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市委宣传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核通过。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并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办法》草案。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了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还借鉴了宁波等地的立法经验。《办法》在篇幅内容上力求精炼实用,采取了不分章的简单体例结构,共三十三条。
解读之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根据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建筑垃圾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解读之二:明确建筑垃圾范围及管理原则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解读之三: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
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明确,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十分重要。《办法》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职责作了概括性规定,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解读之四:明确建筑垃圾规划建设有关要求
《办法》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分拣转运、消纳以及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设置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解读之五: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有关要求
源头减量是落实“减量化”的有效措施,也是解决建筑垃圾问题的重要途径。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 号)确定了各地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目标,并从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方面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了源头减量具体措施要求。《办法》与住建部建筑垃圾减量要求、“无废城市”建设文件进行了有效衔接,推进减量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解读之六:明确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要求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明确重型载货车辆上路行驶的要求。《办法》同时强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突出了建筑垃圾运输的安全管理。
解读之七: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于缓解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提升处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研发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激励政策。明确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解读之八:明确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等禁止行为。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设立明确处罚条款的违法情形,设定了处罚依据,确保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实用、好用、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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