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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2-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我市自今年3月1日起,基层医疗机构(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下同)正式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为使市民进一步了解这一新政,现对一般诊疗费政策等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一般诊疗费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般诊疗费的政策具体包括:
  1、实施范围和对象:一般诊疗费只限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收取,不包括住院病人;凡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并符合享受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待遇的人员按规定都属于实施一般诊疗费对象。
  2、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主要是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门诊诊疗服务的一项收费。“四费合一”,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具体包括: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动脉采血、静脉输液、输血、留置静脉针、小儿静脉输液、小儿头皮输液、小儿输血、小儿留置静脉针,一次性输液器。
  3、一般诊疗费收费具体标准:每诊疗人次10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再另外收费。同时,按规定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等按疗程治疗的只收一次一般诊疗费;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检验减半收费。
  4、一般诊疗费医保配套政策: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原则,符合享受市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免交一般诊疗费。
  5、对未参保等不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待遇的人员暂不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看病仍执行原有的“六免二减”卫生惠民政策和相应的付费规定。
  6、一般诊疗费政策实施时间:经市政府批准,市区包括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武进区基层医疗机构,统一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执行。
  二、我市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后病人门诊费用负担会不会增加?
  答:我市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后,病人去基层医疗机构看病不仅不会增加病人负担,而且享受的政策更优惠。一是按照“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原则,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3月1日进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免交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变为“零支付”,负担明显减轻。二是考虑到我市卫生惠民政策的连续性,为不增加负担,对未参保等不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人员,仍继续享受原有的“六免二减”卫生惠民政策和相应的付费规定。即:单纯配药病人仍可免交挂号费、诊查费,打针病人和挂水病人仍可减免10%的注射费和输液费用(如:支付肌肉注射费0.54元/次,支付首瓶静脉输液费:5.40元/次)。
  三、我市出台的“一般诊疗费”政策与省内其他城市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我市实行的一般诊疗费政策,与我省其他城市相比,较为优惠。除苏州市和我市一样外,其他已出台文件的市均规定参保人员每次就医要个人承担1-3元不等的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自费病人每诊疗人次一般要全额支付10元钱。
  四、我市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后,原有相关卫生惠民政策还继续实行吗?
  答:市政府卫生惠民工程中规定的我市社区门诊实行“六免二减”政策仍继续执行。“六免二减”项目中已纳入一般诊疗费的项目,按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六免二减”项目中未纳入一般诊疗费的项目,仍按现行减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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