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州富民 >> 政策咨询 >> 住房服务 >> 正文

离婚析产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8-02-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财产的分割很大程度上是不动产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离婚析产更是在不动产析产登记上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下面就离婚析产不动产常见问题作解答:
  1、我在市区有一套房产(登记日期为2000年),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现在夫妻协议离婚,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是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请双方带好不动产证(或房产证与土地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等材料,双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2、接上一问:我看了自己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提到这套房产,请问还需要夫妻双方过来申请吗?房产证是我个人的名字。
  答:常州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制度,也就是说2004年之前的房产证,虽然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但并不意味着是丈夫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产证虽然没有妻子名字,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办理离婚析产,仍需要原夫妻共同到场。
  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到该不动产,双方可以就该不动产的归属作一书面约定,请带好不动产证(或房产证与土地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等材料,双方共同申请,在窗口签署离婚协议补充约定,约定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到的不动产归属,并经双方确认签字。
  3、李女士在新北区有一套商品房住宅,是婚后以李女士丈夫名义购买的,因此合同上只签订了其丈夫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夫妻感情不好,一方已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李女士很担心那套房子会不会登记成丈夫一个人名字?
  答:常州市新购商品房登记实行夫妻共有登记制度,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都需要夫妻共同申请;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因此,如果不动产权证不写配偶的名字,需经配偶本人书面同意,夫妻二人需一同到受理窗口,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该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放弃财产。也就意味着虽然商品房合同中只有李女士丈夫一个人名字,但该房产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仍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为一方名字也必须征得配偶方的书面同意。李女士不必担心。
  4、原夫妻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明确写明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需配合男方完成产权过户,本来双方约好一起来办理析产过户手续的,但现在女方反悔了,不愿意配合过户,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请问如何才能办理离婚析产?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因此,权利人可以凭身份证、法院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友情提醒:法院的生效文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改变法律文书的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