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援热线接到农民工姐妹们关于“三期”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与投诉!法援小助助提醒:国家对女职工权益很重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依法就有风险哦!
【法律保护】
1、女职工是属于特殊群体,“三期”指的其实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在“三期”期间女职工的权益,国家均有明确的规定。
2、用人单位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其相关的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
4、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以生育津贴支付;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前述所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5、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
【案件回放】
小刘在南京某公司从事前台接待。2017年8月,公司组织员工体检后得知小刘已怀孕二个月,但小刘尚未结婚。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小刘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2017年8月底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小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小刘的请求。
【小助助提醒】
1、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如果是单位逼迫,必须留有证据,比如,电话录音、书面通知、证人证言等。
2、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3、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4、如有不清楚的,可拨打12348法援热线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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