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于2014年7月1日出台,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2013年12月30日,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从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我市于1999年出台《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但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加快以及老年人需求的提高,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优待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法律和中央文件精神,提高我市老年优待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常州市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
二、优待的基本对象是谁?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常州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时逐步拓展优待范围,对常住本市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三、尊老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对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具体标准为: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四、哪些人可申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如何?
对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生育或收养孩子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及以上),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五、老年人看病就医享受什么优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在门诊服务台放置轮椅,增设座椅、扶手等专用设备,以方便老年人就医。
六、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有何优待?
全市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重阳节”对老年人免费有序开放。在市奥体中心、市少体校游泳健身中心、市清潭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健身锻炼时,全市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所有项目均享受不低于50%的优惠。开展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市体育系统所属的体育场馆(场地)免费提供。
七、老年人维权方面享受哪些优待?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接待、优先解答、优先受理、优先审查的“四优先”法律援助服务。
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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