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7-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于近日印发了《常州市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农业企业由于普遍缺乏相应的土地、资产等不动产抵押物以及其生产周期长、见效缓等现状,农业企业贷款难、融资贵始终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2015年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财政支农政策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
市财政会同市农委积极为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与农业企业牵线搭桥,通过签订政府、金融、保险机构三方协议,共同搭建合作平台与信用平台,对符合具体授信条件的农业企业,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保证保险贷款、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等一系列措施,合力扶持农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章节简况
    文件共六章计19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文件制定的依据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二章部门职责”明确市财政与市农委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第三章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至3亿元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成长性较好的辖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优质企业。“第四章运作方式”为市财政、市农委与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三方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要求资金专款专用和接受监督以及对违法违规方面的处理;“第六章附则”说明解释权限及实施日期。
    三、专项资金的用途
    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符合具体规定条件的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所发生的保费(不含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
    四、保证保险贷款额度和利率、费率设定
    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设立农业企业保证保险贷款额度,对符合授信客户条件的农业企业发放保证保险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保证保险贷款金额单户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
合作保险机构方按合作协议为农业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证保险贷款的总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其中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保证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8%、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0.2%,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期限为6个月的,分别按一年期费率的60%执行。
    五、保费资金拨付程序
    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对审核通过并放贷的企业,其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所发生的保费(不含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经市农委审核确认后,按季将有关单据、材料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复核并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违法违纪处罚
    对农业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在实施、管理中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市农委、市财政局将取消其今后两年此项财政补助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