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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09-10-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今年10月1日新北区正式实施《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常新政〔2009〕5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体现了保障范围宽、保障待遇高、财政补贴力度大和经营模式新等特点,极大地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为便于让广大农民朋友更详细地了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本行政区域内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生除外),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非职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参保对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本人无任何固定养老保障收入且家庭成员已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直接享受老年养老补贴。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与其它社会保险同时享受?
  答:不能。按《办法》规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是如何保障的?
  答:建立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制度。截止2009年10月1日起,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无任何固定的养老保障收入,且其家庭成员已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老年养老补贴。
  对已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可同时享受老年养老补贴。
  四、享受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区户籍居民应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老年养老补贴:
  (1)属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本人无任何固定的养老保障收入。
  “本人无固定的养老保障收入”,指本人没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或单位养老保障收入。
  社会养老保障收入包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民政或其他部门按月发放的下列款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包括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和已享受统战部发放的起义投诚、特赦人员生活费;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社会养老保障收入的款项等。
  单位固定养老保障收入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发放的生活费等。
  (3)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
  家庭成员(指享受农村“老年养老补贴”待遇人的儿、儿媳、女儿和入赘的女婿、孙、孙媳以及16周岁以上未成家的子女)中在参保年龄段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在校学生、服兵役、劳教劳改等人员除外)。
  享受老年养老补贴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其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无故停保、断保、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区经办机构自次年1月1日起停发老年养老补贴。
  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2009年度的缴费基数为6000元。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10%,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10%。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财政补贴比例随本区农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调整,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六、个人缴费与财政和集体补贴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1)参保人员男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10%,区、镇(含集体)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5%进行补贴。
  (2)被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的,区、镇(含集体)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10%进行补贴。
  (3)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前补”时,区、镇(含集体)两级财政给予补贴,每前补一年,享受财政补贴240元。
  七、什么是“前补”?
  答:在《办法》实施时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由本人提出“前补”的书面申请,“前补”只能一次性前补,且不能超过15年的年限。每前补一年,个人缴纳缴费总额的80%,区、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缴费总额的20%(区财政补贴10%、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10%)。
  享受镇财政“定补”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选择前补,从前补之日起,停止享受原定补待遇。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前补”的,享受规定的财政补贴;此后办理“前补”的,不再享受财政补贴,并按办理补缴时当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
  例:2009年,某位56周岁的男性居民参保,到2013年60周岁时其正常缴费为4年,个人缴费4x600=2400元;需一次性“前补”11年,前补缴费11x1200=13200元,其中财政补贴11x240=2640元,实际“前补”个人缴费为13200-2640=10560元。
  八、农村老年居民享受“老年养老补贴”是否需要个人缴费?
   答:不需要。农村老年养老补贴的资金,由区、镇(含集体)两级财政按补贴标准分别承担50%。
  九、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个人账户是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建立的个人档案。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前补人员所补缴保费总额的50%计入个人账户)。
  十、个人账户如何计算?
  答: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参保人员缴纳的保费按缴费基数的10%计入个人账户(前补人员所补缴保费总额的50%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储存额每年7月1日结息一次,按上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城乡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本年度计息利率。当本年度银行计息利率调整时,除特殊情况外,个人账户计息利率一般不作调整。参保人员因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十一、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答:(1)参保人员参保时,应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1寸近照1张到所在村委办理参保手续。
  (2)村委指定专人复印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并将人员信息输入计算机。
  (3)各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复核无误后导入新农保数据库,待参保人员缴纳保费后,打印《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4)区农保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建立所有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库。
  (5)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打印缴费储蓄卡,由区农保处及时将《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储蓄卡发放到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再由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参保人员今后凭缴费储蓄卡到所在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缴费。
  十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该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员凭银行缴费储蓄卡到所在地银行进行缴费。区农保处每年以此将本期《应缴费名单》经镇人力资源保障站传递给村委。参保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按时足额将应缴金额存入银行卡。由银行按《应缴费名单》进行扣费。村委应督促参保人员及时足额缴费。
  十三、如果中断缴费,如何补缴?
  答: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缴纳当期保费,且未办理暂停缴费而造成欠费时,由本人至镇人力资源保障站申请补缴,填写《缴费花名册》,办理补缴手续。
  十四、如何进行个人参保单位变更?
  答:个人户口因结婚等原因转移到其他村委,造成参保单位从原参保单位到另一新参保单位,由本人申请,原村委同意,填写《参保人员减少表》;转入地村委同意,填写《参保人员增加表》。两张表和《常州市新北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由转出、转入村委所在地的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办理。
  十五、发生因死亡、户口迁出本区、转社保等其他情况时怎么办?
  答:因死亡、户口迁出本区、转社保等其他原因需变更时,申请人携带证明材料和《常州市新北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至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后到区农保处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如何办理领取手续?
  答:由个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常州市新北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填写《领取申请表》;镇人力资源保障站按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领取资格审核;然后将相关资料报区农保处,区农保处对资料和缴费年限进行复核后,为其办理退休,核发《新北区农村居民养老金领取证》。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将养老金直接划入个人银行储蓄卡上。领取人员须每年6月份,到所在镇人力资源保障站领取生存验证表,按要求进行生存验证,未参加生存验证人员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十七、领取人员死亡后,如何办理丧葬费?
  答:领取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在1个月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凭派出所死亡证明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领取证》至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办理。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填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领取人员减少表》,上报区农保处,区农保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费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八、如何申请办理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
  答:(1)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可以领取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申请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照1张等相关材料。
  (2)村委负责受理申请,当场对申请人填写的《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申请表》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收集、核实、整理,并将经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村委将《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镇人力资源保障站、派出所、民政办,以上部门负责对申请人领取“老年养老补贴”的资格进行审核,分别在《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派出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性质及年龄;民政办负责核实确认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镇人力资源保障站负责核实确认申请人类型、取得其他社会和单位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
  (4)村委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上报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导入新农保数据库。
  (5)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对经资格审核符合领取农村“老年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填写《常州市新北区申请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在所在村和村民小组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将《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7)经审批符合领取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证》。
  (8)经批准可以领取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的人员,凭《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证》到镇人力资源保障站领取储蓄存折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领取老年养老补贴。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由区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九、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180个月,含本数),或者是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进行“前补”累计缴费期限满15年。
  二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二十一、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缴费期限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常州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168元/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另增发3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男60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39、女55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70)。
  例:2009年,某男性居民45周岁参保,到2024年60周岁办理领取养老金时,假设缴费标准以2009年为标准不变,则该居民缴费15年,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9000元(未计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9000÷139=64.7元,加上基础养老金168元,则该男性居民的养老金为232.7元。
  二十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享受何种待遇?
  答:(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从统筹账户中一次性支付1200元作为丧葬费,个人历年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统筹账户中一次性支付1200元作为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三、特殊情况下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停发,服刑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重新计发,不予补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养老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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