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背景是什么?
2013年9月《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政规〔2013〕12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工程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尤其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出台,《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都对河道管理与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通过修改完善,细化明确规范措施,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适应当前河道管理与保护的新形势。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该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市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常政发〔2020〕24号)。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是设“河长制”专章,明确了河长的设立、河长的职责、河长履职考核等内容。二是细化明确了我市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三是分类明确了我市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四是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综合行政体制改革要求。
四、我市河长如何设立,主要职责有哪些?
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五、我市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文件明确:一是国家和省管理的河道,按照其规定执行;二是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的统一规划和技术要求,实施河道的建设、运行、维修、养护;三是其他河道由所在地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六、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七、如何申请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可查询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常州市水利官网,也可向市政务服务水利窗口咨询。本《办法》未另作具体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保证优化营商环境最新举措的及时落实。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哪些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是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是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是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四是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是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是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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