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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1-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财政局提交的《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4年12月2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联系人:赵星  电话:8568339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审计服务商实施。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和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参与审核;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五)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

    (六)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八)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十)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一)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二)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

    (四)其他方式评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审计服务商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

    (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提出评审要求;

    (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

    (四)审核评审报告,处理监督有关评审报告的执行;

    (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

    (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

    (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商在投资评查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遵守相关规定,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的,应当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审计服务商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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