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家、省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常州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问题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对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等作出重点部署。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2023年1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我市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问题二:什么是行政裁量权基准?
《办法》所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根据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问题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问题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需要指出的是,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由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制定。
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问题五: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要求?
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即应当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
问题六:《办法》对哪些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进行了规定?
《办法》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共七大类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提出了相关要求。
问题七:《办法》对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出哪些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制定、备案和审查的程序。行政机关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严格遵循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和公开发布等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审查。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予以纠正。二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评估及调整。行政裁量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评估已经不适应执法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问题八:《办法》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提出什么要求?
一是对于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特别指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交由的行政权力,应当适用上级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二是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例外规则。即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行政裁量权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及时修改。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权裁量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三是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运用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裁量权基准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应当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问题九:《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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