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交通出行 >> 常见问题 >> 正文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问题

发布日期:2019-04-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
 
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一)禁航区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航路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港外锚地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
 
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安全作业区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