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局(房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经发)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和提升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在保障方式、租金制定、申请分配、房源筹集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四类群体,其中优先保障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常政发〔2008〕144号)和《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十二五”专项规划(2011-2015年)》(常政办发〔2011〕63号)相关规定的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市区范围内,财产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16号)相关规定的家庭或人员。
三、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统一分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实物配租适用于无房家庭,租金补贴既适用于无房家庭,也适用于有房家庭。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向保障对象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用于补贴其租住社会房源的保障方式。
四、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的租金价格,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动态确定。
五、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按照租补分离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政府对不同的保障群体按规定给予不同的补贴。政府补贴金额应在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并会同民政部门分工审核,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各区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房屋状况的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汇总上报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转至民政部门核查;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收入、财产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民政部门的核查意见反馈给各区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各区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各区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各区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根据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年度统一审核。在保家庭符合保障条件且为低保(特困)家庭的,按低保(特困)家庭标准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非低保(特困)家庭符合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按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在保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享受租金补贴。
八、按照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同时,继续向社会集中收储公共租赁房源,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资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市区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廉租住房异地配建款、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退回的补贴资金和增值中的政府份额、财政预算安排及中央、省相应补助资金等,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原用于租金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政府给予实物配租家庭的补贴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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