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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两份工惹的“祸”!

发布日期:2018-08-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尽快改善生活,农民兄弟纷纷进城务工,有的人动着脑筋,打起了“两份工”,与两个用人单位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现象。因此,法援小助助提醒:“打两份工”看似多“赚钱”了,但如不依法就会有法律风险哦! 

【法律风险】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两个用人单位知晓后均有权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不得因第二份工作,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因此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毛某系一家贸易企业的正式员工,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的3月初,毛某提出辞职,企业未予答复。5天过后,毛某便与一家外资公司谈妥被录用,与该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毛某走后,该企业多次要求毛某回企业上班,他未予理睬。一周后,该企业得知毛某已在外资公司上班了,便与该公司交涉,但该公司不放人。于是企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毛某与外资公司赔偿损失。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贸易企业的诉求。

【小助助支招】

1、劳动者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可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签订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清楚的,可拨打常州法律援助热线12348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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