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新北区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常新政[2010]64号),旨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便于让广大群众更详细地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因而,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委托各镇(街道)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是多少?
答:《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当事人属于城镇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当事人属于农村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基本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每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数据以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幅度(倍率)是多少?
答:《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不同对象和情节,当事人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幅度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①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0.5倍征收;②对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1倍征收;③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的,若有配偶者没有生育过孩子,按2倍征收,若有配偶者生育过孩子,按多生育孩子数的幅度征收,婚外异性初次生育的,按1-2倍征收;④对双方均为未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按2倍征收;⑤对双方均为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的分别按多生育孩子数的幅度征收。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①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5倍征收,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按6倍征收,依次类推;②对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按多生育孩子数的幅度征收,婚外异性初次生育的,按1-2倍征收;③对双方均为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分别按多生育孩子数的幅度征收。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主要指由司法机关判有重婚罪的违法生育对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在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当事人在孩子出生前一年度收入低于本市年人均水平,或者待岗无业,这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何界定?
答:经镇(街道)村(社区)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在孩子出生前一年度收入确实低于本市人均水平,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规定执行,即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答:各镇(街道)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一主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必须严格依据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结案行政征收程序。
七、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书有疑异,怎么办?
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是否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审批?
答: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口计生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填写《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载明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理由、期限与缴纳数额。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后,应在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或《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延(分)期缴纳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十、违法生育了一胎多胞,是按一个孩子处理还是按多个孩子处理?
答:按生育一个孩子处理。
十一、社会抚养费收缴后如何管理使用?
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全区各级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规定,树立社会抚养费“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观念,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入库的社会抚养费都纳入全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入库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用于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侧重于计生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十二、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如何强化监督检查?
答:1、各镇(街道)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职责、程序、标准、办事期限以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向社会公开明示,并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区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一年两次要对各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解决违纪、违规问题,保证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上缴国库。对各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3、完善考评制度,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票否决”制度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考核,对行政执法状况不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不力的要追究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举例:张某、周某09年不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子,经调查,张某属于农村居民,周某属于城镇居民,该夫妇在一般私营企业打工,2008年度二人总收入2.5万元,问需要征收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根据《社会抚养费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政策多生一孩子,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征收,依据2008年度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反映:2008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1592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0171元,张某按2008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肆万零陆佰捌拾肆元整(10171*4=40684元);周某按2008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捌万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21592*4=86368元),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壹拾贰万柒仟零伍拾贰元整(127052元)。
十四、举例:郑某与孙某均为未婚者,于2008年非法同居生育一个孩子,孙某在生育孩子时未达法定婚龄,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问需要征收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根据《社会抚养费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非婚生育一个孩子按照基本标准的0.5-2倍征收,依据2007年度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反映:2007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9033元,郑某按2007年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肆仟伍佰壹拾陆元伍角整(9033*0.5=4516.5元);孙某按2007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玖仟零叁拾叁元整(9033*1=9033元),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壹万叁仟伍佰肆拾玖元伍角整(13549.5元)。
十五、高某离婚再婚,有一个孩子判随前妻,后与赵某结婚,赵某属于初婚未生育者,二人于2010年生育一个孩子,生育时仍未领取到生育证,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问需要征收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根据《社会抚养费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未经审批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20%征收,依据2009年度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反映:2009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1198元,高某按2009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征收社会抚养费贰仟贰佰叁拾玖元陆角整(11198*20%=2239.6元);赵某按2009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征收社会抚养费贰仟贰佰叁拾玖元陆角整(11198*20%=2239.6元),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肆仟肆佰柒拾玖元贰角整(44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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