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等方面着手,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除部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外,其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此项政策的调整将覆盖到市本级(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约110万名参保人员。
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医保药品目录外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后:从明年1月1日起,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的丙类自费项目,例如:挂号费、体检费等,纳入个人帐户刷卡使用范围。本次政策调整后,个人帐户使用的范围将大大扩展,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在医保范围内(仅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除外),参保人员均可通过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释放渠道将进一步满足。《通知》明确,居民医保个人帐户原有资金余额的使用范围与职工医保一并调整。
二、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是追加2012年度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将“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由原规定的每人每年2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缴费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据初步测算,上述筹资标准调整后,2012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在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追加政府补助资金约780万元,提高了居民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2012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单位:元
人员
类别
|
政策调整前
|
政策调整后
|
筹资
标准
|
其 中
|
筹资标准
|
其 中
|
个人缴费
|
政府补助
|
个人缴费
|
政府补助
|
老年居民
|
450
|
200
|
250
|
450
|
200
|
250
|
非从业居民
|
530
|
330
|
200
|
530
|
330
|
200
|
未成年居民
|
275
|
75
|
200
|
315
|
75
|
240
|
高校大学生
|
230
|
30
|
200
|
270
|
30
|
240
|
注:特困居民筹资由政府全额承担。
二是调整2013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3年度政府对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将在下一步国家、省公布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另行确定。另外,随着政府补助标准下一步的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相应适当提高,“老年居民”由原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40元、“非从业居民” 由原每人每年330元调整为450元、“未成年居民”由原每人每年75元调整为90元、“高校大学生”由原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60元。符合规定的特困居民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今年9月1日起至今年11月20日止,参保人员须按前述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13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
三、调整居民医保生育补偿办法
我市自2010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疾病住院的办法进行医保补偿。每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约有10例左右,目前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平均补偿比例约在60%以上。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补偿待遇水平,《通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按现行规定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进行补偿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如低于70%的,补足至70%。
四、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从明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年调整为22万/年,将进一步减轻大额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五、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从明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超过200元至1200元以内的费用”提高至“超过200元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等仍按原规定执行。举例来说:一位“老年居民”,一年门诊医疗费用约2000元,其中医保范围内约1600元。政策调整前,如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500元;如转诊在二、三级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400元。政策调整后,如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650元;如转诊在二、三级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520元。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类别
|
2012年度标准
|
2013年度标准
|
年起付线
|
200元
|
200元
|
年封顶线
|
200元-1200元之间费用
|
200元-1500元之间费用
|
支付
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
|
50%
|
50%
|
二、三级医疗机构
|
40%
|
40%
|
注:参保人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除外)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转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
六、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
自今年12月1日起,参保“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70%提高至72%;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80%提高至82%。据统计,今年1-5月份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剔除医保范围外费用后,医保报销比例平均约为68%,政策调整后预计将平均达到70%左右。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
类别
|
本次政策调整前
|
本次政策调整后
|
“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
|
“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
|
“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
|
“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
|
起付线/次
|
支付比例
|
起付线/次
|
支付比例
|
起付线/次
|
支付比例
|
起付线/次
|
支付比例
|
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
|
400元
|
80%
|
300元
|
95%
|
400元
|
82%
|
300元
|
95%
|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
|
800元
|
70%
|
600元
|
85%
|
800元
|
72%
|
600元
|
85%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