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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新政解读

发布日期:2011-08-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新北区财政局近日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为使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详细了解文件相关政策,现将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什么是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来的“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停止使用。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
  四、哪些行为应当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分摊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事前代为支付,在经济活动结束后由参与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用等。
  (四)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五、哪些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何领购?
  实行分级购领的原则,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实行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七、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应使用什么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八、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什么凭证?
  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哪些?
  公益事业包括下列非营利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单位分别包括哪些?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十一、江苏省可用于捐赠收入的票据包括哪几类?
  我省可用于捐赠收入的财政票据分为三类,分别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十二、哪种捐赠情况应该使用公益捐赠票据?
  除纳入政府非税管理的公益事业捐赠收入外,公益性单位接受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
  十三、捐赠收入是不是可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向捐赠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十四、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
  上述两类票据开具范围之外的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其他捐赠(含实物捐赠)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
  十五、哪些行为不可以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十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启用时间?
  自2011年7月1日起统一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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