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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寄递安全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8-10-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市政府规章《常州市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名收寄制度、开箱验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三项制度必须严格实行。
  根据《办法》,寄递企业收寄寄递物品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并将寄件人、收件人、寄递物品等信息即时录入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实名收寄系统。对寄件人交寄信件之外的寄递物品,寄递企业应当当场开箱验视,对寄件人拒绝开箱验视接受安全查验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属于超出规定范围的限制寄递物品,应当拒绝收寄。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办法》还对寄递信息安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运单及电子信息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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