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日前,常州市出台《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常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常州市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常州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述职报告制度》《常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报告制度》等五项制度,强化落实“三个责任”。
此次出台的五项制度由常州市安委办牵头制定,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为依据,是健全完善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常州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项制度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要求,对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约谈、督办等工作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程序、整改要求、依法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程序性、闭环性、责任性以及公开性的特点,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其中,安全生产警示提示情况,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整改情况,各专业委员会对述职报告时查摆、反馈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安全生产巡查组对有关安全生产警示提示事项、督办事项会纳入巡查内容并跟踪问效,同时对警示提示事项进行分类、分层,同步移交相关地方政府和市、辖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此外,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安〔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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