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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7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为加快行政管理法治化和加快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法治常州建设,2017年11月3日,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27日,在市行政中心惠风厅召开了《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内容解读新闻发布会,根据发布会安排,市法制办副主任陈跃峰就《办法》主要内容等向媒体作了介绍。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项目分类保护、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主要是: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

《办法》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和分类保护。对列入国家、省、市、辖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制定项目保护计划,按照相应级别的保护要求实行保护;同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采取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二)关于《办法》的可操作性

为了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办法》规定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具体实施保护工作。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及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评估考核,《办法》依据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将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列出,并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评估制度和专家评审机制。

(三)关于《办法》的罚则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规定明确了设区的市的政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特定种类的行政处罚。而对于罚款的具体限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予以了明确。


《办法》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本着合法、适当、便于执行的原则,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和参加与其称号不符或者有损、误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传承、传播活动,以及未被认定为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从事传承和传播活动这两类情形,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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