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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有了法律保障——《全民健身条例》解读之五

发布日期:2010-06-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更加蓬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好《全民健身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体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现将《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问题释义如下。

      5、条例在全民健身的资金投入和设施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解决资金投入不足、健身设施缺乏等问题,保障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二是要求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政府对此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三是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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