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常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出台了《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价规〔2012〕2号),自201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的背景与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本着合规性、操作性、延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在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七明确一重申”:
(一)明确收费管理内容、方式。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保教费。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细则》明确,保留上浮机制和单独定价机制,建立再浮机制,明确寒暑假保教费标准和短期托儿收费,重申全日制托儿收费管理要求。
(2)住宿费。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由幼儿园根据成本情况提出核定或调整申请,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3)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并兼顾同类地区收费标准后提出核定或调整最高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4)伙食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本情况提出核定或调整基准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幼儿园可在上下不超过20%幅度内提出实际执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各幼儿园根据伙食费收取标准和当时成本情况,每周提前公示菜谱,每月结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幼儿家长监督。
(5)代收费。公办幼儿园代收费由幼儿园根据公开招标成交价格确定,报所在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2、明确了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内容。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二)明确收费周期。
1、保教费、住宿费均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幼儿家长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
2、托管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伙食费每月按22天预收,学期结束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三)重申收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限。
各幼儿园等级调整、保教费上浮或重新核定后,保教费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统一调整除外。
(四)明确退费规定。
1、保教费退费,在园幼儿因故休园或要求退园、转园的,其在园时间在三个月之内的(含三个月)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2、住宿费或托管费退费,幼儿家长因故解除住宿服务或托管服务协议,在园住宿或托管时间不足半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不退费。
(五)明确票据使用。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托管费、伙食费、短期早教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民办学校收费票据。
(六)明确报销规定。
1、职工子女入园按规定缴纳的保教费,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
2、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入园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不高于我市市区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报销。
(七)明确减免规定。
1、全免。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2、减半。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保教费应当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3、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八)明确规范收费行为的“四个不得”。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开展短期早教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不得强制幼儿参加短期早教活动并作为入园的前提条件,不得在正常办园时间开展短期早教服务活动而影响在园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