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现将《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1月12日至2月18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科技创新促进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科技创新促进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科技创新促进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2日
附件1
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创新平台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七章 创新人才
第八章 科技金融
第九章 知识产权
第十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和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国际化智造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指导思想)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坚持科技创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加快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现代化提供支撑。
第四条(创新委员会) 市、县级市(区)设立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市创新发展工作总体任务,组织编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事项,监测评估重点工作。创新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人才支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
(二)加强创新生态建设,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创新体系,促进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持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三)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和监督机制建设,优化科技伦理审查、评估和监管体系,防范、化解科技领域安全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驱动评价机制,将创新业绩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五)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科学决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制度,成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
第二章
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第八条(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开放创新能力。
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装备等产业和重点领域,加强核心技术攻关组织领导,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
涉及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各种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条(数字技术创新) 鼓励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在制造业中的应用,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与生物医药创新) 加强卫生健康、生物医药、中医药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健康、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机构使用。
加强医学重点实验室、动物实验室、临床生物样本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与支撑条件建设,提高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领域战略科技力量和战略储备能力。支持孟河医派等传统中医药的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创新) 加强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产品精深加工、生态循环农业等领域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自主研发。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引导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以及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
第十三条(绿色低碳创新) 围绕新能源、节能增效、资源循环利用的双碳发展战略,加强各类低碳新能源,储能、智能电网与综合能源系统,以及新能源汽车、绿色低碳建造、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新能源之都”建设。
第十四条(未来产业创新) 加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氢能、合成生物、空天信息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科技创新,建设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谋划未来产业布局。
第十五条(在常高校建设) 支持在常高校聚焦世界科技前沿,优化学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在常高校实施前瞻性重大产学研联合攻关科技项目,提升服务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水平。
鼓励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加快建设有影响力的职教名城和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技术市场培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进技术转移中心、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技术成果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成果竞拍会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评价)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成果赋权转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九条(转化收益分配)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获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科技服务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创新链完善服务链,发展科技服务业,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服务业态,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完善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引进、培养复合型科技服务业高端人才,满足科技服务业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应用场景建设与开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创新成果全域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可以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化应用。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二条(创新企业培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成长培育机制,培育集成创新能力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第二十三条(企业研发机构) 支持企业单独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创新联合体) 支持组建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产业链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推动产学研深度协同合作,促进产业发展能级提升。
第二十五条(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鼓励大企业开放供应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采取研发众包、大企业内部创业和构建企业生态圈等方式,促进大中小企业创新协作、资源共享和系统集成。
第五章
创新平台
第二十六条(“两湖”创新区) 市人民政府推进“两湖”创新区建设,打造高端创新平台,集聚优质创新主体,营造高效创新生态,吸引一流创新人才,为常州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提供支撑。
第二十七条(科教城)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常州科教城建设,支持其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发挥全市创新核心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八条(高新园区)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统筹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布局。鼓励在科教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创建高新园区,推进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全覆盖。
支持各类科技园区打造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创新高地,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
第二十九条(公共创新平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培育和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其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大科学工程,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
推动智能制造龙城实验室、长三角碳纤维及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专项资金稳定支持机制并赋予其经费使用自主权,引导其在项目投资、高端人才培养、企业共建等方面进行探索,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优化新型研发机构布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与科技创新治理新方式,完善科研模式、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管理制度。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认定、持续评价和奖励激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设立专业研究所,联合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第三十条(创新创业载体)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推进科创综合体、人才综合体建设,引导、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各类科技创业载体,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接力式孵化体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参与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工业设计、测试检验、中试熟化、规模化试生产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一条(合作开放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要求,建立协调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加强科技创新领域的国内外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国内创新合作) 鼓励开展“科技长征”,探索实践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学术交流、技术合作、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际创新合作) 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打造发展理念相通、要素流动畅通、科技设施联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通的创新共同体。积极实施“一区一名片”建设,促进创新国际化和产业国际化协同发展。
鼓励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来本市单独或者合作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独或者合作建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产学研合作平台、海外联合实验室、海外创业孵化机构等离岸创新平台,参与全球产业链创新活动。
第三十四条(中以常州创新园)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门协调机制,统筹资源,推进园区建设发展。
发挥中以常州创新园中以合作标志性作用,深化科技交流合作,争取国家相关改革试点;加大园区建设资金投入,支持园区设立国际化科创平台、基金,开展中以产业技术研发合作和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国际性会议、活动,引导国际化创新资源要素向园区集聚,探索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示范园区。
第七章 创新人才
第三十五条(人才引进)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制定、实施“龙城英才计划”等人才引进计划,引进、培育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人才引进机制,增加战略性科技人才储备。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吸引外籍人才来本市从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工作。引进国际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全球人才招聘机制。
第三十六条(人才培养) 鼓励高等院校围绕本市科技创新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与龙头企业合作设立产业学院。
鼓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或者岗位互聘机制。鼓励科技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职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第三十七条(人才评价) 建立科学分类、维度多元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突出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
第三十八条(人才激励) 鼓励在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薪酬和绩效分配制度,增加知识价值导向,通过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合理确定科技人才及其团队薪酬,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分配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薪酬分配与绩效挂钩,向扎根教学科研一线、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向从事基础学科教学和基础前沿研究、承担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人员倾斜。
第三十九条(人才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品质人才公寓和人才社区建设,完善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科技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第八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条(科技创新金融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金融、产业联合发展机制,加大资源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健全覆盖科技创新创业全周期、全链条的融资支持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面向科技创新主体和科技创新活动需求,提供投资、贷款、担保、保险、上市等各类科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
第四十一条(科技基金)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推动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完善基金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分类分级监管机制以及退出机制,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科技贷款) 鼓励商业银行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积分贷等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依法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通过提供融资担保、信用增进服务等方式,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第四十三条(资本市场融资) 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分类指导和培育,推动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四十四条(科技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新材料首批次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活动提供保险服务。
第四十五条(金融服务) 加快“龙城金谷”建设,引导各类投资基金及机构集聚。
鼓励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投融资对接服务。
第九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发展的引领、促进和保护作用。建立重大产业规划、高新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人才引进项目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计划,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导,鼓励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运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发展能力。
第四十七条(知识产权创造)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推进专利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储备。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和发明人(设计人)奖,对本市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和优秀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专利快速预审) 市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应当提高专利预审能力,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专利快速预审工作,做好知识产权快速登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预警、快速维权和检索查询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运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对质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引导数据权益登记,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推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常州分中心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一条(创新文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宣传科技创新先进事迹,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
第五十二条(科技招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招商工作机制,优化招商政策,加强招商队伍、专业化科创载体建设,聚焦本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通过创新平台、创业载体、科创活动等开展招商活动,加速集聚优质科技资源,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聚发展。
第五十三条(特殊股权结构) 本市企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多于普通股的类别股,由对公司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股东或者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
第五十四条(科研用地用房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时,应当保障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创新建设以及发展用地需求。
通过配套建设、提升土地使用率、整治统租、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用房需求。
第五十五条(科技资源共享)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以及科技信息的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发挥科技创新券在科技资源共享等科技服务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创新政策信息发布功能,实现创新政策“快享直达”。鼓励科技创新专题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资源集成和加工处理分析能力,实现行业、产业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十六条(科技创新奖励) 市人民政府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等方式,资助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五十七条(项目管理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项目分类管理,推进基础研究等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在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预算调剂等方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自主权。探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模式。
优化项目管理系统,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健全信用和经费管理机制,强化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五十九条(尽职免责)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科学技术人员在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勤勉尽责,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经立项部门组织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十条(行政监管责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需要。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强调,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7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再次强调,“江苏要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打造全国重要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使高质量发展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作为常州第一部科技创新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将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治支撑,对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加快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和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南京、苏州等城市相比,在基础研究投入、创新平台建设、科教资源积淀等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从国家战略和常州创新实际出发,《条例》构建科技创新主要制度架构,有助于以制度创新保障科技创新工作,对实现常州市实施“532”发展战略,以“一园一室一中心”建设为方向,加速打造产业创新高端引领、开放创新示范先行、全域创新活力迸发的长三角创新中轴与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条例》是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优化创新生态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保障。《条例》通过法治化手段保障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注重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强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生态构建,增强科技创新策源力和要素集聚竞争力。对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增强创新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2023年《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2024年被列为正式项目。2023年2月起,市科技局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合作组建起草专班,与市人大、司法局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一系列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工作,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征求了辖市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层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针对性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依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常州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规则》的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查并作初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一章,共六十一条。包括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创新平台、开放合作、创新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保障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及特色如下:
1. 强化创新链条。一是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明确“应当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二是强化核心技术攻关,提出“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各种资源开展专项技术攻关”。三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转化收入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报酬”。
2. 夯实创新工作。一是拓展常州科教城建设经验,要求“支持其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发挥全市创新核心区辐射带动作用”。二是突出中以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的城市名片。明确“应当建立专门协调机制,统筹全市相关资源推进园区建设发展”。三是推进高新园区特色化发展。提出“鼓励在科教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创建高新园区,推进省级以上高新区在各县级市(区)全覆盖”。四是加速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明确“推动智能制造龙城实验室、长三角碳纤维及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专项资金稳定支持机制,充分赋予经费使用自主权”,提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以非财政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鼓励科学技术人员持股”。
3. 聚力创新抓手。一是固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做法。持续加强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提升专利预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登记、快速确权、快速监测预警、快速维权和检索查询等相关服务。二是优化科技企业金融支撑。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多于普通股的特别表决权股”。三是加快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育。要求“应当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实施‘龙城英才计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支持高等院校与龙头企业合作设立产业学院”“鼓励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或岗位互聘机制”。
4. 完善服务保障。一是推行创新政策“快享直达”模式。明确“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创新政策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创新政策‘快享直达’”。二是强化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建设。要求“设立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市创新发展工作总体任务,组织编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事项,监测评估重点工作”。三是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改革。提出“推进基础研究等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探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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