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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谁说了算?

发布日期:2018-01-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最近,12345法援热线接到电话投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它这样做合法吗?法援小助助告诉你:“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说了不算,法律说了算。

【法律风险】

确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 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

【案例回放】

汪某2016年底安徽农村来宁入职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的岗位是仓库保管员。今年2月底,因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减少,公司决定将包括汪某在内的部分后勤人员调到一线工作,遭到汪某的拒绝。4月11日,电器公司与由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汪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不服从岗位调整。汪某于是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由于该电器公司没有证据显示汪某不胜任工作,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汪某的仲裁请求。

【小助助支招】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下列证据:

1、提供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等证据;

2、提供证明对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3、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4、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己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5、劳动者不清楚的,可拨打法律援助热线12348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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