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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3-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关于天宁区区长质量奖设立的依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3〕38号)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质量强市(区)活动,将质量强市(区)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强市建设,制定促进质量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二、《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框架内容
  《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分为7个部分共24条,提出了天宁区区长质量奖设立的目的意义、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表彰奖励、监督管理。
  三、关于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
  天宁区质量强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审议天宁区区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方案、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等工作。
  开发区、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区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区有关部门负责条块内所属组织申报质量奖的审核、推荐工作。
  四、关于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
  申报企事业单位要求在常州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运行3年以上,并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能耗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与此同时,在企事业单位参评条件中,重点提及了“社会责任”。要求参评企事业单位同时兼具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对于一些出口企业,如果有产品出口境外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五、关于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
  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过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问询答辩、综合评价、审议公示七个审查程序。
  六、关于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的表彰奖励
  天宁区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得“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可择优由领导小组授予“天宁区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天宁区质量管理优秀奖数量每年不超过5个。
  七、关于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申报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申报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2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二是对获奖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以及宣传的规范。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获奖企事业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天宁区区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三是对专家评审组成员的监督管理。专家评审组成员在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参与评审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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