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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被弄丢千里奔波

发布日期:2018-11-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民张民的大学毕业证交给单位后,莫名其妙不见了。为了补办,他回了一趟重庆,路费、住宿费花了不少钱。为此,他将单位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单位支付张民往返乌市和重庆市两地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合计5200元。

张民是重庆某大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7月,因职称评审需要,他将毕业证原件交给了单位人力资源部,后因专业不符,当次没有参评。

2016年7月,张民接到参加职称评审通知,上交资料时,单位人力资源部要求他提交毕业证原件。张民表示,毕业证原件在上次参加评审时交了,没有拿回来。单位人力资源部却表示,没有见到他的毕业证。

同年9月,张民持单位出具的毕业证遗失证明,前往重庆市某大学补办毕业证明,来回乘坐飞机花费2376元。

事后,张民多次前往单位人力资源部商讨报销路费的问题,均遭拒绝。

今年8月,张民将单位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5万余元。他认为,补办毕业证皆因单位人力资源部遗失原件引起,单位有义务承担自己往返乌鲁木齐和重庆的费用及造成的误工费,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在法庭上,单位辩称,毕业证是原告自己丢失的,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是我方丢失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毕业证遗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损害,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然而,本案中,毕业证并非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被告的遗失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原告毕业证丢失并非无法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因此对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驳回了张民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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