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

发布日期:2021-09-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安全生产无小事

 --市应急管理局查处某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装配车间装配区1名工人正在离地约2.5米的发电机上作业。《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中对于高处作业进行了定义:“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该工人此次作业属于高处作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但是其在工作时仅佩戴了安全帽,未采取佩戴安全带等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防护措施。

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公司虽然执行了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但未按照高处作业方案、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佩戴安全带等专门的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该公司已构成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近几年,因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极大的威胁到了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健全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量降低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