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常州市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1月17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感谢支持!
通讯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停车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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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常州市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常州市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城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1:
常州市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进我市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的停车管理,实现城市治理整洁、有序、安全、高效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溧阳市参照执行。
二、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的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公共停车场的备案,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停车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督,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停车场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的行为。
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消防救援、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三、规划建设
1. 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的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在设计阶段明确,统一规划和建设。
2. 新建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应当根据用地类别和周边停车资源等情况,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地块用地红线至临街建筑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3.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的功能布局进行引导,并与城市道路及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要求,在临街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中一并开展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泊位规划设计,明确机动车停车泊位、景观绿化等内容,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
4.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其他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时,对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不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原则上通过设置阻车桩、阻车护栏等方式进行物理阻隔;对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要求同步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智能化停车管理设施,具备条件的应考虑新能源充电设施及端口预留。
5. 建设单位对于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接受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的过程监管。竣工后,依法应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的移交工作一并纳入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按规定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备的,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到位。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设置的停车场委托专业化停车服务运营企业经营管理。
四、泊位设置
1. 已建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设置的,依法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制定方案,经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公安、资规、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以及属地镇(街道)组织论证后,予以设置。
2. 在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常州市人行道、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导则(试行)》(常公局〔2021〕177号)中的相关规定,要充分考虑设置泊位后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有效宽度,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五、备案管理
1. 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根据《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踏勘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本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予以备案。
经备案的停车场,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发改、公安、住建、城管、市监等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停车场合规经营、智慧化管理、场地管养等情况进行评估,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活动。
2. 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提供停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等设施,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方式和投诉监督电话;
(2)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确保各项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负责停车场地面养护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3)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4)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发现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可疑车辆,或者遇到火灾、偷盗、交通事故的,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出具合法票据;
(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六、法律责任
1.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3. 在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违法停放机动车。
在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 在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
(2)按照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3)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4)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机动车;
(5)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
(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七、协作机制
建立机动车违法停放“城管牵头、镇(街道)巡查、公安处罚”执法协作机制,由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对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巡查、告知和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八、其他
1. 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应当同步做好非机动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泊位设置及管理工作。
2. 本办法由常州市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附件2:
关于《常州市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进我市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的停车管理,实现城市治理整洁、有序、安全、高效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订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2.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3.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4. 《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5. 《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常政规〔2018〕1号)
6. 《关于推进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机动车停车规范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2〕261号)
7. 《关于印发<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建规〔2018〕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成员单位职责、泊位设计规则、定期评估、经营者义务等方面,对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办法》中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分为已建和新建两种,并规定了不同的泊位设计规则。对于已建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设置的,依法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制定方案,经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公安、资规、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以及属地镇(街道)组织论证后,予以设置。
对于新建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则应当根据用地类别和周边停车资源等情况,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地块用地红线至临街建筑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此外,《办法》规定,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的移交工作一并纳入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按规定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备的,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到位。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设置的停车场委托专业化停车服务运营企业经营管理。
四、主要特色
这次《办法》中有两大亮点,一是规定了停车场的定期评估制度,《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根据《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踏勘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本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予以备案。
经备案的停车场,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发改、公安、住建、城管、市监等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停车场合规经营、智慧化管理、场地管养等情况进行评估,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活动。
二是建立机动车违法停放“城管牵头、镇(街道)巡查、公安处罚”执法协作机制,由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对城市道路侧石至临街建筑区域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巡查、告知和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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