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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8-09-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现在广大商家日益重视儿童市场,不少商场里都开设了室内儿童游乐场,深受小朋友喜爱。尤其在节假日期间,更是人满为患。但是一些游乐场隐藏的安全隐患和卫生盲区却让人“乐”不起来。常州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醒各位家长:孩子在游乐场的安全不容忽视,孩子万一受伤商家该不该承担责任?怎样才能避免呢?家长的看管教育之责,游乐场的安保提醒之责,缺一不可。

【法律提醒】

1、《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案例回放】

四岁男童冬冬随父母来到一家商场,商场内设有商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儿童游乐场,游乐场内有一片供孩子玩耍的沙地(仿沙颗粒物铺设)。冬冬父母将冬冬放入沙地后,去逛商场,而冬冬则和沙地内的另外一个吴姓孩子一起玩沙子。不料玩耍中,吴姓孩子突然开始扬沙子,结果扬起的沙子进入了冬冬的双眼。冬冬父母立即将冬冬带至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双眼结膜囊异物。因协商未果,冬冬父母将商场、吴姓孩子及其家长,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吴姓孩子的父母及商场赔偿了冬冬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25元。

本案中,沙地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两个孩子的扬沙行为,导致其中一个孩子眼睛受伤,作为场地的管理者商场,其应该保证场地内玩耍的人员的人身安全,故其应该承担责任。同时吴姓孩子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因其未满十八周岁,故由其监护人即孩子的父母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2348支招】

1、游乐场面向广大儿童提供游乐服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游玩秩序的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应有较高要求。游乐场的主要消费群体是儿童,儿童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行为控制力,除了让家长在儿童玩耍时从旁看护,游乐场更应该加强儿童游乐活动的安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游乐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2、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家长在陪伴过程中应切实尽到自己的看管和教育之责,教会孩子按照游乐场的安全规则进行游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带孩子去游乐场所玩耍时要注意:一是要注意查看游乐场所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二是观察游乐场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卫生条件差、场地拥挤、防护装备不齐全的,最好不要游玩;三是如果孩子在游乐场所出现人身伤害,要在第一时间与游乐场所经营者取得联系,要求经营者派人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并协商解决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四是要保留好消费及治疗的所有票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4、遇到法律问题可拨打常州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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