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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2-03-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积极营造和谐发展的氛围,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金坛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的需要。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对基本原则、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和保障资金来源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例,现有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制度。这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不能作为单独制度存在,而是要纳入到以上三种覆盖我国所有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先保后征”的刚性原则。

  二是建设和谐金坛、幸福金坛的需要。民生是执政的根本,保障是稳定的关键。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加快全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此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金坛、幸福金坛的需要。

  三是坛政发[2007]67号实施五年来为我们积累丰富宝贵经验,为我市被征地农民向更高层次过渡打下了良好基础。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当时金坛市被征地农民的实际,2007年6月26日印发,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坛政发[2007]67号),人社、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广泛宣传和层层发动,到2011年12月31日止,已有23208人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虽然我市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有独到之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有经济社会,有必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二、新《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

  《办法》(讨论稿)第四条将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主要是指按坛政发[2007]109号文件实施的历次被征地农民),原政策是第二、第三年龄段不纳入基本保障,男到达60周岁、女55周岁时发给每人每月60元的生活补贴)。

  2.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

  《办法》(讨论稿)按照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调整了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每亩准由原来的16000元调整为21000元,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17000元调整为23000元,耕地的青苗补偿费由原来的每亩800元调整为1050元。

  3.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

  《办法》(讨论稿)第二十条第一项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按照2011年4月1日为基准时间作了以下规定:2011年4月1日后新增加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2011年4月1日前自主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达第四年龄段享受征地保障养老金。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调整

  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自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40元/月,期限6年;第三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40元/月,领取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2011年4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自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60元/月,期限2年;第三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40元/月,领取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办法》(讨论稿)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障养老金作了调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80元(含坛政发[2010]82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办法》对按坛政发[2007]109号文执行的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第四年龄段历次被征地农民,征地保障养老金采用五年过渡的办法由原来的每月60元调整为与《办法》同年龄段人员相同的标准,每年调整差额的20%,第五年调整到位。

  5.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参保补贴

  为了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1年4月1日后新增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每人8000元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财政补贴。2011年4月1日后新增加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每人4000元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财政补贴。

  三、相关调整内容情况说明

  1.将被征地农民逐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层次是这次征地保障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如《办法》(讨论稿)规定2011年4月1日后新增加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最低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给予一定集体补助和政府财政补贴,这些优惠措施和激励政策,都是为了让被征地农民尽可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入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历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矛盾。《办法》(讨论稿)一是将人均耕地不足0.1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主要是指按坛政发[2007]109号文件实施的历次被征地农民),这部分人群大部分是城郊村和集镇村的农民,给了这部分人群一个进入社会保障的通道;二是对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第四年龄段历次被征地农民,征地保障养老金采用五年过渡的办法由原来的每月60元调整为与新政策同年龄段人员相同的标准,每年调整差额的20%,第五年调整到位。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的遗留问题,化解历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矛盾,维护我市社会和谐。

  3.调整被征地农民相关待遇,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办法》(讨论稿)一是只对2011年4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第二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和期限作了调整,自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60元/月,期限2年;对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仍维持原发放标准和发放期限。主要是考虑政策的连续性、被征地农民的可接受能力和减轻财政的压力。二是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养老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障养老金作了调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80元(含坛政发[2010]82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调整的主要依据是即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对征地保障养老金作最低标准规定;另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坛政发[2007]67号文件的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适时调整;目的是为了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4.加大财政对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保的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力度,激励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讨论稿)对2011年4月1日后新增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每人8000元的政府财政补贴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每人4000元的政府财政补贴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承担比例,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补偿费的10%承担一部分,其余由市财政负担。目的是为了鼓励被征地农民尽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在近期要增加市财政的支出,但从长远来说可减轻我市财政的压力,因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所有待遇支出全部进入省社保统筹资金列支范围;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一切支出都是由我市的地方财政支付。

  5.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11年4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前12年金坛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农民的补缴金额约为37650元),补缴年限最早不早于16周岁,以后按现行标准正常缴费,对距规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差几年补几年”的方法再予补缴。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2007年6月30日前15年金坛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约为26086元),补缴年限最早不早于16周岁。

  四、《办法》保障的范围

  一是2007年7月1日起因征地产生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二是2005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已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三是本《办法》施行前因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年龄未到达养老年龄段的历次被征地农民;四是按照《关于印发宁常、扬溧高速公路金坛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坛政发[2005]90号)文件规定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

  五、《办法》保障的对象

  保障对象即为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保障的人员,即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者,保障人员产生实行“征谁保谁”的原则。保障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全部由个人缴费的除外)及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及领取相应退休待遇的人员;此前历次征地已办理“农转非”实行劳力安置的人员;由外地转入不同时具备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空挂户”人员。

  六、保障对象的产生

  具体的保障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土部门确定的数量提出名单(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名单经村民委员会核实后,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同时抄送市委农工办、人社局、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经确认的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在所在地张榜公示一周,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确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七、保障办法及待遇

  《办法》规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基准日,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分别实行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和保养的办法。

  1.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实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每人补助6000元;

  2.第二年龄段(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人员。2011年4月1日前的人员按2007年6月30日前15年金坛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历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年限最早不早16周岁;2011年4月1日后的人员,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前12年的金坛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历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年限最早不早16周岁;到达养老年龄后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现行企业职工养老退休办法计算约为522元,今后并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调整养老待遇)。同时2011年4月1日前的人员,按坛政发[2007]67号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40元,期限6年; 2011年4月1日后的人员,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60元,期限2年。

  3.第三年龄段(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人员,2011年4月1日前的人员按2007年6月30日前15年金坛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历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年限最早不早16周岁;2011年4月1日后的人员,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前12年的金坛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历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年限最早不早16周岁;其中对距规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补缴后仍不满15年的,可按“差几年补几年”再予以补缴。到达养老年龄时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在办理社会保障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40元,直至养老年龄,最多为10年。

  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人员。按政发[2007]67号已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已到达养老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办法》实施后新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基准时间,到达养老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征地保障养老金380元。今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再适当提高领取标准。

  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或参加后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一次性丧葬抚恤费,现12000元。

  八、资金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1.2011年4月1日起新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被征地农民的全部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3000元;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政府出资,标准为每亩10000元;省政府规定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2.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被征地农民的全部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政府出资,标准为每亩10000元;省政府规定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的筹集

  1.2011年4月1日起新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财政共同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补偿费10%的比例承担,国土部门负责审定,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并将收缴的资金及时解缴市财政,其余的由市财政承担。

  2.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财政共同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补偿费10%的比例承担,国土部门负责审定,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并将收缴的资金及时解缴市财政,其余的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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