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服务,推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部、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拟制了《金坛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12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9月12日前反馈。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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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2日
金坛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充分发展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家庭农场,是指规模适度、运行平稳、生产集约、质量安全、效益明显,能够对全区家庭农场发挥榜样作用的家庭农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管理民主、财务规范、生产有序、服务有效、档案完整、效应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的评定,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评定、年度监测、动态管理的方法,择优评定一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进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农场主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本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种养规模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100-600亩,露天蔬菜种植面积10-100亩,露天果品、茶叶和花卉种植面积20-200亩,大棚设施栽培种植面积5-5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2万-10万羽,蛋禽养殖存栏2千-2万羽,生猪养殖年出栏200-10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100-1000只,水产养殖面积50-2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导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其单一产业规模下限的70%、不超过上述其单一产业规模上限的70%;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三)运营平稳。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场所,有专门的档案柜,并在醒目位置挂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和简介牌,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准确的信息。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有记录齐全的家庭农场培训登记簿。有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程,有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并张贴上墙。自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不少于5年,并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并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较为先进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标准化养殖场和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水产养殖类家庭农场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五)质量安全。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有符合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能配合职能部门的抽检;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依法设立登记,正常运行1年及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在醒目位置张挂营业执照,在场所外悬挂合作社标识牌、简介牌。组织机构、议事决策、财务管理、成员管理、生产经营、社务公开等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成员入社申请、合作社协议、出资明细资料齐全。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管理民主。“三会”机构健全,且规范运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监事)活动正常,会议记录完整。合作社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年度业务报告等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的查阅和监督。
(三)财务规范。有必要的会计人员,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完整的会计资料。合作社与成员日常交易记录清楚。合作社财务凭证填写内容真实,科目准确,审核完整,装订规范。规范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成员账户健全,记录完整准确。财政补助、各种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录在成员账户。合作社承担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的,在办公场所或项目地点建立公示牌,注明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财政扶持资金、建设指导单位等情况。
(四)规模适度。原则上入社成员1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五)生产有序。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拥有注册商标或有共用商标的授权,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积极参加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六)服务有效。根据需要实行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储运服务、统一产品营销、统一产品认证和统一技术培训等服务达到4项及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苏合”销售合作联社所售农产品主要来源于成员社。合作社全年组织成员培训2次以上且成员参加比例达到60%以上。
(七)档案完整。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门档案柜或设置专门档案用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规范有序。会计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并积极参加档案部门档案工作规范等级建设。
(八)效应明显。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合作社成立之后有资产增加或盈余分配,对当地产业发展带动力强,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合作社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公众评价认可度较高。
第七条 带动小农户、低收入农户增收作用明显的,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新型业态的,各类返乡入乡、农二代、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农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的,应提交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九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评定程序:
(一)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标准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向所在镇、街道农村工作局递交申报表,同时提交申报材料。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表1)、认定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农场主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等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收支记录簿复印件,以及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等。农民合作社的申报材料包括:示范社申报表(表2)、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行业许可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复印件、名优农产品和“二品一标”认定证书复印件、其它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二)镇级初审。镇、街道农村工作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信用记录等情况,对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签署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各地推荐材料,组织镇、街道农村工作局进行“推磨式”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公示名单。
(四)公告授牌。区农业农村局将公示名单在区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组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填报《金坛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表3)、《金坛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表4),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家庭农场的信息要同步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进行更新。
(二)区农业农村局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运行状况进行分析,于每年年底前形成监测报告,并向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反馈监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一)申报区级示范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拒绝监督检查和例行抽检,检出禁用农(兽)药的;对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
(五)未执行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示范监测评价,或者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七)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区级示范条件的。
被取消区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坛区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表1)
金坛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表2)
金坛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表3、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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