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 正文

关于对《常州市关于推进企业“法治体检”规范实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企业“法治体检”工作,帮助企业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起草了《常州市关于推进企业“法治体检”规范实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意见或建议可于2024年10月18日之前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A座607室,常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邮编:213022

联系电话:0519—85681628

邮箱:119435685@qq.com

附件:1. 《常州市关于推进企业“法治体检”规范实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 《常州市关于推进企业“法治体检”规范实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1:

常州市关于推进企业“法治体检”规范实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企业“法治体检”工作,帮助企业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术语)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法治体检”服务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法治体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总工会和工商联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职律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团,为各类企业进行系统、科学、规范的基础法治检查和专项法治检查。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企业“法治体检”是一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引导,遵循企业自愿、公益优先、可持续性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企业“法治体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税务和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实施主体)企业“法治体检”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法治体检”服务团具体实施。

服务团一般由3-5名法律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成员可由被体检企业在“法治体检”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选择并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总工会、工商联确定,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总工会、工商联在“法治体检”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选定。专业人员名录库由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并动态更新。入库人员应为执业三年以上、具有法律服务经验和能力、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的公职律师、技术专家等人员。

第六条(实施对象) 企业“法治体检”坚持计划安排和自愿申报相结合。

计划体检分基础法治检查和专项法治检查两类。基础法治检查的企业名单由市、县级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总工会、工商联共同商议并征得企业同意后确定;专项法治检查的企业名单由市、县级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商议并征得企业同意后确定。

自愿体检的企业通过“常州市龙城法服”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由市、县级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总工会、工商联共同审定。

第七条(体检内容)企业“法治体检”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及风险;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风险;

(三)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情况及风险;

(四)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及风险;

(五)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及风险;

(六)企业财税管理情况及风险。

基础法治检查由被体检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法律服务团针对前款六项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法治检查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法律服务团针对前款六项中的某项内容进行实质检查。

第八条(体检标准)企业“法治体检”标准应当根据体检内容分级、分类设定。基础法治检查的具体标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场监管、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制定;专项法治检查的具体标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场监管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入选“法治体检”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应当学习、掌握体检标准或者参加相应的培训,为企业“法治体检”提供有效服务。

第九条(体检流程)企业“法治体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查阅企业基础材料和信息;

(二)现场访谈交流;

(三)政策宣讲;

(四)个性问题法律释明;

(五)服务团分析讨论;

(六)出具体检报告。

第十条(体检方式) “法治体检”服务团可以采用“实地服务+线上服务”方式,排查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制度漏洞。在服务过程中,通过解答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等形式,从专业角度提出应对措施或者合理建议,最终形成法治体检报告。

法治体检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法治体检的实施过程和方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风险、改进建议和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体检报告的报送及保密) 体检工作完成后,“法治体检”服务团应当将企业“法治体检”报告送交被体检企业,并报送企业“法治体检”组织单位,同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留存。专项法治检查报告还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法治体检”服务团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被体检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激励措施)被体检企业按照体检报告的改进建议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行政机关可以减少本年度对该企业的检查频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和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法治体检”中发现被体检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体检报告的运用)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治体检报告反映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及时研究防控举措,出台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并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检查与评估)市、县级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企业“法治体检”工作检查和评估,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法治体检”服务团给予表扬和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法治体检”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将企业“法治体检”工作中基础法治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法治检查所需经费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参照适用)个体工商户的“法治体检”,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

附件2:

《常州市关于推进企业“法治体检”规范实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为帮助企业有效识别和防范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常州市司法局起草了《常州市关于推进企业“法治体检”规范实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必要性

1.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企业合法经营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石。制定《若干规定》能够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企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企业不断转型升级、发展壮大,为企业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通过“法治体检”,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解决自身在法律方面的短板和不足,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合法经营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2.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企业对于法律服务的期待不仅在于解决问题,更在于服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若干规定》能够明确“法治体检”的服务标准、流程、责任主体等,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为企业提供可预期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验。通过“法治体检”,可以帮助企业识别、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升企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经营环境,优化整体营商环境。

3.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制定《若干规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若干规定》将“法治体检”定位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通过明确政府在推进企业“法治体检”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可以强化政府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通过规范“法治体检”的实施,政府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增强企业的信任感和满意度,进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制定《若干规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2.《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9年);

7.《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8.《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三、《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1.目的及依据(第一条)

明确了《若干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即为了规范企业“法治体检”工作,帮助企业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适用范围及术语(第二条)

界定了《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法治体检”的定义,明确了“法治体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总工会和工商联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职律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团为企业提供的法治检查活动。

3.基本原则(第三条)

强调了企业“法治体检”属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引导,遵循企业自愿、公益优先、可持续性原则。

4.部门职责(第四条)

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法治体检”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人力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税务和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的配合职责。

5.实施主体与对象(第五条、第六条)

规定了企业“法治体检”的实施主体,即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法治体检”服务团具体实施,并明确了“法治体检”服务团的组成和入库人员的资格要求。

规定了企业“法治体检”的实施对象,包括计划体检和自愿体检的企业,并明确了确定计划体检企业名单的相关部门和自愿体检的申请通道。

6.体检内容与标准(第七条、第八条)

规定了“法治体检”内容包括企业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合同、知识产权、财税等六个主要方面的管理情况及风险,提出了根据体检内容分级、分类设定标准的要求,并明确了基础法治检查和专项法治检查具体标准的制定主体。

7.体检流程、方式及体检报告内容(第九条、第十条)

明确了“法治体检”的具体步骤和方式,包括查阅材料、现场访谈、政策宣讲、法律释明等,并允许采用“实地服务+线上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排查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制度漏洞,最终形成法治体检报告。法治体检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法治体检的实施过程和方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风险、改进建议和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8.体检报告的报送及运用(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规定了体检报告应当送交被体检企业,并报送企业“法治体检”组织单位,同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留存,专项法治检查报告还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规定“法治体检”服务团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保守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被体检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法治体检报告反映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及时研究防控举措,出台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9.激励措施(第十二条)

规定了被体检企业按照体检报告的改进建议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可以减少本年度对该企业的检查频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强调了在“法治体检”中发现的被体检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适用“首违不罚”。

10.检查与评估(第十四条)

强调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企业“法治体检”工作的定期检查和评估,以及对有突出贡献的服务团的表彰奖励,并明确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法治体检”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评估内容。

11.经费保障与施行日期(第十五条)

规定了“法治体检”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措施,即基础法治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法治检查所需经费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

12.参照适用与施行日期(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治体检”可以参照《若干规定》执行,并规定了《若干规定》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