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常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8〕49号)和《常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常政办发〔201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辖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各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省市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有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地要依据省、市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板块、部门,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经费保障等措施。
第六条 结合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考核和市“26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考核,对各辖市(区)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同时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农委和市环保局。
(二)实地检查。次年2月底前,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辖市(区)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综合评价。根据日常工作调度、监督检查、全国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和辖市(区)自查评分情况,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辖市(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作出综合评价,相关考核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向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市级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辖市(区),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约谈所涉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 概念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10分)
成立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农业、环保、发改、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税务、质监、金融、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辖市(区)人民政府与镇级人民政府(涉牧街道)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扶持政策(10分)
统筹整合各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积极创造条件,出台配套的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地方扶持政策,建立与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相适应的政策保障机制,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等进行补贴。
计分方法: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三)政策落实(15分)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入省级农机具购置补贴品目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
计分方法: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四)执法监管(15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辖市(区)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分方法:市环保局、市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15分)
1. 计分方法:2018-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目标分别为73%、76%和80%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5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2. 数据来源:全国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行业统计数据,结合实地检查。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5分)
1. 计分方法:2018-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85%、95%、96%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95%、100%、100%。两者均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5分;任意一个指标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 数据来源:全国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行业统计数据,结合实地检查。
(三)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率(15分)
1. 计分方法:2018-2020年,规模养殖场治理率目标分别为80%、85%、90%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5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2. 数据来源:省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月报),结合实地检查。
(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5分)
1. 计分方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辖市(区),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2. 数据来源:省农委行业调度数据。
三、加减分
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美丽牧场建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运营和长效管理机制。其中,每新建设一座美丽牧场加5分,现有牧场改造提升达标的,有一个加2分,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和要求依照《常州市美丽牧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常农发〔2018〕72号)执行。加分项最多加20分。
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每件扣2分;被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被市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0.5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14〕168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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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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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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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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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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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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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领导机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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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落实,得满分;落实但未达到考核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未落实,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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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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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工作方案(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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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目标责任书(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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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专题研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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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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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统筹整合中央、省级和本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与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相适应的保障机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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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落实,得满分;落实但未达到考核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未落实,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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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实(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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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发电和生物天然气入网政策(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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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落实,得满分;没有全部落实,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没有落实,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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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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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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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政策(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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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政策(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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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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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评制度落实(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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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落实,得满分;没有全部落实,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没有落实,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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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依法查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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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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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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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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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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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实地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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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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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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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和大型规模养殖场两者均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得满分;任意一个指标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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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实地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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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治理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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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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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月报、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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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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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得满分;没有全部落实,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没有落实,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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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行业调度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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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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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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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美丽牧场建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运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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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新建一座美丽牧场加5分,现有牧场改造提升达标的,有一个加2分。加分项最多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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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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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约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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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每件扣2分;被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被市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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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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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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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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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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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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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有关概念和指标解释
一、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二、规模养殖场
指根据江苏省农委、江苏省环保厅2017年第2号公告规定,达到江苏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具体为生猪存栏≧200头,家禽存栏≧1万只,奶牛存栏≧50头,肉牛存栏≧100头。根据农业农村部明确的参考标准,肉羊存栏≧500只。
三、大型规模养殖场
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标准,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五、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指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按照市农委、市环保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常州市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常农发〔2017〕35号)要求,通过治理检查认定(不含无法治理而关闭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厂)全量收集处理的,签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六、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率
指符合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并通过辖市(区)农业、环保等部门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年初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列入规模养殖场治理率核算范围的畜禽种类、规模口径,依照省农委、省环保厅2017年2号公告执行。
七、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量占项目区内果菜茶等园艺作物肥料施用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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