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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8-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哪些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哪些对象?

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上人员是指哪些对象?

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4、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哪些对象?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5、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哪些对象?

持有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6、残疾人员是指哪些对象?

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人员

7、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哪些对象?

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8、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哪些对象?

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军人。

9、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哪些对象?

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持有《扶贫手册》,没有《扶贫手册》的,应有辖市、区扶贫部门(经授权的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

10、哪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期满退出后,经本人申请,可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人员”和残疾人员。

11、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仅被公益性岗位招录,才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12、如何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村)核实、街道(镇)审核,辖市(区)认定的办法。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窗口申请,并填写《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略)。

13、如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各认定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退出标记,具体原因在相关台账和数据库中应予以注明。

(1)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且不符合再次认定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3)所属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户籍迁出本市、死亡注销的;

(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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