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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日期:2020-11-26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上午10:00

发布地点: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人员:吴玲忠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谢立新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主持人:王  鹏  常州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处处长

新闻发布会现场

常州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处处长  王鹏

【王鹏】: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房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市住建部门近日印发了《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下面,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吴玲忠介绍相关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玲忠

【吴玲忠】: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要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各位媒体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市二手房市场交易量逐年攀升,房地产中介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对中介行业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房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期出台的《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住建规〔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该《办法》有关情况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二手房市场日趋活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加,在有效促进存量房屋市场交易的同时,各类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因不讲诚信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和口碑,更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持续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于今年7月16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阴阳合同”、“捆绑收费”、“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市场乱象,联手开展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在强化行政监管的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助推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化发展,为人民群众安心购房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管理为重点,对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规定予以采集和公开。通过配套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对诚信和失信机构与人员进行相应奖惩,切实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本《办法》共分八章二十四条,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组成内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块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又分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采集依据,确保信用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为后续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明确了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自行申报、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房屋买卖双方评价、部门联合征信等多种渠道获取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另外,《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管理制度,以便更好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是明确了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办法》明确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把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D级(失信)四个等级,规定等级评价周期为1年,评级周期期满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四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结果应用。对信用优秀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列入诚信“红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对失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统一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对外公示2年,限制行业准入,同时将失信信息推送市场监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门,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三、主要特点

一是信用建设框架体系较为完备。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以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信用建设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内容涵盖了信用管理对象、行政监管主体、信用管理手段、信用信息内容和采集、信用等级核定和发布、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使用等方面。另外,配合着本《办法》的出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套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同时信用监管平台也在开发建设中,使得整个行业信用建设体系较为完备,管理上也形成了闭合。

二是信用管理对象覆盖面较广。本《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目前市场上各类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了梳理和细分,实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的全覆盖,特别是对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也明确了管理要求,对管理上的灰色地带加强了管控。

三是信用管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借鉴、吸收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现状和近年来我们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的经验,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条款,并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论证制定而成,做到认定有依据、评判有标准、环节有闭合。

各位记者朋友,出台《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只是一个开始,在推进过程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会面临不少新问题,需要对信用管理内容不断修正和完善,但我们有信心做好此项工作,营造诚信的房地产市场氛围。希望各位记者朋友,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积极帮助我们宣传,借助新闻媒体的优势,共同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谢谢大家!

【王鹏】:谢谢吴玲忠副局长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朋友提问。

扬子晚报记者现场提问

【扬子晚报】:请问住建局吴玲忠副局长,《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如何保证能有效推进,达到良好效果?

【吴玲忠】:这位记者你好,你的提问非常有针对性和现实性。为了使我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在调研和起草阶段,就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我市当前在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中遇到的难题、政策上的瓶颈以及解决的手段进行详细的梳理和讨论,充分借鉴相关城市好的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逐条论证,努力使信用管理办法能“落地生根”,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信用管理框架体系力求完备,条款内容有政策法规支撑,为工作的有序开展打好坚实的制度基础;二是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细化具体,政策依据充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管理主体明确,管理网络健全,这是信用管理办法落地的基本保障;四是管理手段完备,为了提升信用管理工作的效能,我局目前正在抓紧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平台的开发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的手段,把各方参与主体有机结合起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提高信用信息的市场透明度,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来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谢谢。

常州广播电视台记者现场提问

【常州广播电视台】请问市场监管局谢立新副局长,今年8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正式实行。能否介绍一下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行为的执法检查情况,以及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行为的总体情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谢立新

【谢立新】感谢媒体朋友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既是我们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细化落实,更是体现了对规范行业秩序的重视和决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出台后,市本级和辖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自8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检查活动。其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检查,是此次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8月10日至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60余人次,联合住建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130余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表》;是否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是否存在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是否按规定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相关内容;收取费用时是否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凭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检查中发现30余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规问题,主要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内容、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等,暂未发现价格欺诈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均依法责令整改并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价格收费行为总体规范,价格收费秩序总体稳定。借今天的机会,我也代表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广大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切实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收费定价要做到公开公平、诚实守信,收费行为要做到依法合规、有据有序,收费服务要做到规范自律、质价相符,维护好房地产经纪行业价格收费秩序。同时,也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我们的监管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谢谢。

常州发布记者现场提问

【常州发布】请问市场监管局谢立新副局长,很多市民都会涉及房屋买卖或者租赁,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谢立新】广大市民朋友,在房屋买卖,以及出租、承租过程中,都可能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打交道。作为市民消费者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时,我觉得要重点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注意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领取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住建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对于“无证无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大家应提高警惕并及时向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

二是注意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明码标价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项价格收费,其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格式,必须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监制,以《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表》的形式,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向消费者告知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相关内容,经消费者确认,并出具相关票据凭证。同时,我们也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做到“货比三家”,根据不同经营者的价格、服务、信誉等因素,来选择确定。

三是注意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市民消费者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时,可以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公示表进行拍照留存,对相关口头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确定,妥善保存好各类合同票据资料,一旦发生价格收费纠纷,可以作为维权的有效依据,并向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住建部门投诉举报电话:85682873,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价格收费行为和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有效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作用,努力维护好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谢谢。

【王鹏】: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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